注册会计师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经查,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合同专用章。丁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丙公司签章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丙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B、甲公司仍然应承担票据责任C、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D、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经查,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合同专用章。丁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丙公司签章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丙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 B、甲公司仍然应承担票据责任
  • C、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 D、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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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上述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

A.票据关系

B.票据原因关系

C.票据预约关系

D.票据资金关系


正确答案:D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合意;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用票据支付的行为属于票据预约关系;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甲乙之间也因此形成了出票人和收票人关系,即票据关系,但并未涉及票据资金关系,故D选项当选。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则付款银行可以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5题: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 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就乙公司签发该空头支票的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赔偿,赔偿的最高金额是( )元。

A.400

B.2000

C.4000

D.10000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据此,A公司得到的最高赔偿额一200000×2%一4000(元)。故C选项正确。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5月1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5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在本案中,丙公司于6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第8题: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0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就乙公司签发该空头支票的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赔偿,赔偿的最高金额是()元

A.600

B.3 000

C.5 000

D.1 500


正确答案:C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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