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共同共有的效力不包括( )。
A.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分割请求权
B.各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对外享有权利
C.各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D.各共有人按照自己对共有物的占有份额对外承担责任
E.对共有物的处分需要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3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
共有可以分为两大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征决定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任何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一般而言,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在这里,并没有明确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动产。但根据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只有动产才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是
A.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共有性质的财产
B.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
C.合伙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
D.夫妻在分居期间分别形成的财产
第7题:
第8题:
关于共同共有,( )说法正确。
A.共有关系和共有人的身份无关
B.共有人按份额承担债务
C.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D.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第9题:
第10题: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