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辩权中,()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1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 )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 )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 )义务的权利。A.后给付义务,先付人,后给付B.先给付义务,后付人,先给付C.先给付义务,其他债务人,先给付D.后给付义务,其他债务人,后给付
第2题: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违约抗辩权
第3题: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有权拒绝先为给付,这种权利称作( )。
A.异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第4题:
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未来有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可能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称为()。
第5题:
第6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7题:
第8题: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E、代位抗辩权
第9题: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这被称为()。
第10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