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一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题: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题: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3题:
A、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B、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C、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D、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第4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以在“进项税额”科目中继续核算。
第5题: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6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第7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8题:
A、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B、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C、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D、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申请退税
第9题:
下列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
第10题:
下列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