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考试

甲厂用自产锅炉换取乙厂的钢材作为生产材料,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厂应计算销项税B、甲厂应抵扣进项税C、乙厂应计算销项税D、乙厂应抵扣进项税

题目

甲厂用自产锅炉换取乙厂的钢材作为生产材料,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厂应计算销项税
  • B、甲厂应抵扣进项税
  • C、乙厂应计算销项税
  • D、乙厂应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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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电机厂用15台该电机与原材料供应商换取等值生产用原材料,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3100元,原材料已入库,计算电机厂此业务应纳增值税额()

A.3927元

B.3356元

C.0元

D.570元


答案:C

第2题:

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参见《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3题:

甲厂向乙厂购买了70吨钢材。在装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80吨,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甲厂汽车在运货途中翻入河中,钢材全部损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钢材的价款()

A.80吨钢材的价款

B.70吨钢材的价款

C.40吨钢材的价款

D.10吨钢材的价款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金额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甲厂与乙厂属于关联企业。根据规定,企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就属于关联企业。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双方属于关联企业。
(2)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在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0×5%-50×40%×5%=1(万元)
(3)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本业务中,乙厂是委托方,甲厂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厂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处理。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其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5%-50×60%×5%=1.5(万元)。

第5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应计算原材料的销项税
B.乙企业应计算实木地板的销项税
C.甲企业可以抵扣实木地板的进项税
D.乙企业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

答案:C
解析: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该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所以甲、乙都应计算换出货物的销项税;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装修,属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6题:

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失。该损失由( )承担。

A、甲厂

B、小李

C、甲厂和小李

D、乙厂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A

第7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第8题: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非货币性交易中,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有( )。

A.以自产的汽车换取生产汽车用钢材

B.以作为原材料使用的钢材换取汽车,用于运输

C.以生产设备换取对方生产的汽车,用于公司行政管理

D.以持有的股权投资换取管理用设备

E.以生产的商品换取对方生产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


正确答案:BCDE
解析:此题与现行制度不符。

第9题:

(2015年)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业务:
(1)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2)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缴纳甲厂业务(2)应纳消费税。


答案:
解析:
该业务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纳税人为甲厂。
甲厂应纳消费税=40÷40%×60%×5%=3(万元)。
注意:本题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未考虑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正常做题会涉及到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10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
在该案例中,水泥作为甲厂支付给乙厂用以抵消钢材货款的,因此乙厂有权处置这批水泥,乙厂与丙施工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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