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

风和公司与日丽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日丽公司在1个月内向风和公司提供一级钢材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日丽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1天须向风和公司支付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日丽公司在2个月后才向风和公司交付了100吨钢材,风和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钢材,而是二级钢材,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日丽公司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日丽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钢材。但是日丽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已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题目

风和公司与日丽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日丽公司在1个月内向风和公司提供一级钢材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日丽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1天须向风和公司支付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日丽公司在2个月后才向风和公司交付了100吨钢材,风和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钢材,而是二级钢材,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日丽公司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日丽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钢材。但是日丽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已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钢材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风和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钢材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钢材。风和公司坚持让日丽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风和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日丽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重新履行合同。日丽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风和公司与日丽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日丽公司在1个月内向风和公司提供一级钢材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日丽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1天须向风和公司支付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日丽公司在2个月后才向风和公司交付了100吨钢材,风和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钢材,而是二级钢材,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日丽公司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日丽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钢材。但是日丽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已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钢材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风和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钢材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钢材。风和公司坚持让日丽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风和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日丽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重新履行合同。日丽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日丽公司不能按时供应货物()。

  • A、是不可抗力
  • B、属于违约行为
  • C、风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 D、不需要承担责任
  • E、风和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8年8 月小丽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2009年8 月28 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

(1)《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2)该公司的作法能达到避免与员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节合同的目的吗?


参考答案:(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不能。由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与小丽签署了书面合同的“名义用人单位”,但有关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却是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和履行的,因此与小丽具有劳动关系的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而非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据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只要在事实上与小丽连续建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小丽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题:

李丽是某合资公司的公关部经理,1997年1月被招聘到该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丽的职务为公关部经理,月薪2000元人民币等内容。1999年8月,公司得知李丽怀孕后,即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丽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劳动保障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3题:

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某大学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7日,小丽等员工被告知,从2008年1月1日起,他们将与该园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签名确认是否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儿园才将劳务派遣合同交给小丽,小丽表示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请问:

幼儿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把非临时性、非辅助性、非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甚至全体员工都转到劳务派遣公司,是明显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三种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4题:

王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假如她于2009年11月1日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2天后成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投保时,王丽故意隐瞒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2011年12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事实,有权解除合同

②投保时,王丽因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2010年3月1日,保险公司得知王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3月10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时,王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与王丽签订了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此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该保险合同

④投保时,王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与王丽签订了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内可以此为由解除该保险合同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②④


参考答案:B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08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供货,甲公司经验收合格后付款。2008年l2月底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依据《合同法》规定,乙公司可行使( )。


正确答案:C

第6题:

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7题:

本案最后的处理应是( )。

A.田光、李丽、张梁重新分割股权

B.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公司财产

C.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由其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

D.田光、李丽、张梁各得公司财产的1/3


参考答案:C
解析:由于双方未做出特别约定,应当采用法定财产制的分割方式,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由其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

第8题:

中外合资企业明耀公司经工商局登记依法成立,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2004年5月,该公司的股东单位之一东方公司职员杨某知道山东泰安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得知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后明耀公司中方股东单位的会计刘某、黄某、张某,以明耀公司的名义持公司公章分别与山东泰安公司和保丽板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同保丽板厂约定:预付定金到位后25天内交货,以汇票结算。保丽板厂先预付定金30万元,货到付余款。如有违约,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合同签订后,加盖明耀公司的公章。后黄某发现山东无货,遂通知保丽板厂该情况,望其见谅,并将30万元定金交还给保丽板厂。保丽板厂拒收30万元汇票,并于2004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明耀公司和山东泰安公司、保丽板厂超越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黄某、张某属于明耀公司股东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以明耀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能否产生对外效力,明耀公司是否应对其行为负责?

3.保丽板厂在要求明耀公司赔偿时,能否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支付赔偿金?

4.该案中明耀公司的违约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有效。虽然明耀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显然该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范围,故应认定有效。
2.能对外产生效力,明耀公司应对其行为负责。因为刘某、黄某、张某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拿的是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对外造成他们是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事实,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故该三人的行为应由明耀公司负责。
3.不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预期违约行为。明耀公司与保丽板厂的合同已经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耀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此时明耀公司已违约,该行为当属预期违约。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台设备,同时,合同约定,在该5台设备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3台,向丙公司供货2台。结果,甲公司在履约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向丙公司供货,丙公司也因此遭受损失。在此合同纠纷中,应( )。


正确答案:B

第10题:

下列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

A.某房地产公司聘请小丽担任销售员,但直到小丽入职2个月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B.某纸盒厂招用了一批不满16岁的初中毕业生从事粘包装盒的工作
C.某设汁公司聘请小王担任设计员,与其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1年
D.小李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不喜欢这项工作,于是通知单位解除合同,3日后就不来上班了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选D。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