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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 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 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 D、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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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后甲公司考虑自已不再需要该设备,就与丙公司达成一协议,将受领该设备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应给付的设备发运给甲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发函称,甲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其发货,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不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双方发生纠纷。

问:

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应否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正确答案: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6题:

甲公司长期委托张某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因张某有过错,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张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正确答案:√
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7题:

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价目表其实就是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B.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购买计算器的行为实质上是向甲公司发出要约

C.乙公司主动跟甲公司联系表示要购买计算器,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

D.乙公司要求购买计算器时,甲公司必须按照价目表上的价格卖给乙公司,不能提高价格,否则构成违约

E.乙公司要求购买计算器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卖给乙公司


正确答案:BE
[答案要点]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是向甲公司的要约行为;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属于要约行为,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形成;因为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属于要约行为,甲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是否可以提高价格属于甲公司的权利。故选项BE说法正确。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2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

D.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


正确答案:D
合同生效,关键是要判定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两台车的钥匙已经交付给甲,所有权已转移给甲。且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故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而乙公司则直接把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但乙公司按期交付后,丙公司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  )。

A.甲公司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B.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C.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交付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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