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考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地范围是( )。(公司法第3条)A、.其所认缴地出资额B、其所认地出资额C、其所认缴地资本其所持股份

题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地范围是( )。(公司法第3条)

  • A、.其所认缴地出资额
  • B、其所认地出资额
  • C、其所认缴地资本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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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表述,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的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也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第2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常会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 A.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B.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C.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D.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点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项保护债权人的制度。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A项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当选;B项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属于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情形,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提供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人格,即增强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当选;C项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当选;D项属于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情形,当选。据此,本题选A、C、D。

第3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的解释,正确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列关于该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D、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第5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表述,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也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第6题: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B.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C.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前未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规定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该否定公司和股东的独立人格,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第7题: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没有限制。()


参考答案:错误

第8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额为()。

A.50

B.100

C.150

D.200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列关于该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D.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第10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是()。


正确答案: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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