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第1题: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可以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
第2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将被计人诚信档案。( )
第3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将被计入诚信档案。( )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
第7题:
第8题: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