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题目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 B、质押合同不成立
  •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第2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奇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选项CD: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3题: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o⊙)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正确答案:D
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第4题:

问答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

第6题:

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


答案:
解析:

1.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生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王某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李某的质权于5月30日产生。
4.张某最多可要求李某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5.张某应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6.周某不能留置赵某送来修理的摩托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周某的留置权、赵某善意取得的质权、李某的质权、王某的 抵押权。

第7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

第8题:

小徐将1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小郭,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小徐未按时交付存款单。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答案:C
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小徐交付了存款单,质权才生效。而合同的成立以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为标志,合同的生效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在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所以本案中,质押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质权尚未生效,答案为C。

第9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某与王某就玉器订立的质押合同自玉器交给王某时生效。

第10题:

问答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 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l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解析: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