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需要在()方面完善。A、土地登记的权能B、土地登记的内容C、土地登记的机关D、土地登记的程序E、土地登记的责任

题目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需要在()方面完善。

  • A、土地登记的权能
  • B、土地登记的内容
  • C、土地登记的机关
  • D、土地登记的程序
  • E、土地登记的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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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需要在以下(  )方面进行完善。

A.土地登记的权能
B.土地登记的内容
C.土地登记的机关
D.土地登记的程序
E.土地登记的责任

答案:B,C,D,E
解析:
我国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权利变动的基本公示方式,是判断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主要依据。在登记的内容、机关、程序、责任方面都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登记制度来不断进行完善。

第2题: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要点为强制登记()、()、()、()、()。


正确答案:受法律保护;实质性审查;绝对公信力;统一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3题: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 )。

A.土地登记制度
B.土地建设制度
C.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D.土地保有制度
E.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答案:A,C,E
解析: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土地登记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土地调查制度等。@##

第4题: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 A、土地登记的权能
  • B、土地登记的内容
  • C、土地登记的机关
  • D、土地登记的程序
  • E、土地登记的责任

正确答案:B,C,D,E

第5题:

阐述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强制登记
无论是初始土地登记,还是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几个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难,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2)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3)进行实质性审查
(4)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
(5)颁发土地证书。

第6题:

若土地上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块土地的负担登记的登记制度是(  )。

A.契约登记制度
B.权利登记制度
C.我国的登记制度
D.托伦斯登记制度

答案:D
解析:
没有试题分析

第7题: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土地登记方面的首部法律文件()。

  • A、1871《土地登记法》
  • B、1921年《不动产登记条例》
  • C、1987《全国土地登记规则》
  • D、2008《土地登记办法》

正确答案:B

第8题:

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

A、土地登记制度
B、集体土地有限期使用制度
C、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D、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耕地保护制度

答案:A,C,D,E
解析: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①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④耕地保护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第9题: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 )。

  • A、土地登记制度 
  • B、土地建设制度 
  • C、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D、土地保有制度 
  • E、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正确答案:A,C,E

第10题:

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 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在我国2004年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从实践上看,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进行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一些临时性的项目可能只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土地征用是为了填补这方面的制度空白,这样更有利于被征用人权利的保护。
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1、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
应该在立法中规定能够进行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如临时性的灾后重建,紧急军事情况等,以便在在出现这些国家不必要获得土地所有权,只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时,可以不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另外,我国应采取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范围与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国可以将这条规定作为确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我国还应加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项事业的立法,建立我国完整的公益事业法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用。
2、增加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
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用合法性、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用人对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土地征用的补偿方案以及最终退还原物等环节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3、加强对土地被征用后利用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在土地被划拨、有偿转让后即宣告结束,对被征用土地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督,这也是土地征而不用、土地被征用后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因此,我认为只有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的情况发生。具体而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征而不用闲置浪费的土地,要及时收回征用,并对征地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把土地挪为他用,被征用的土地在转化为农用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农民有权要求征地单位因为土地被征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基于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用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我认为被征地农民有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当存在土地征而不用等情况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途经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