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1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第1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
A.吉林为王某的住所
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
C.吉林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
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吉林视为王某的住所
第2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第3题:
2016 年春节长假期间,某市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崔某()中共党员,对越反击战一等功臣,全国系统先进个人)在参加完亲属婚宴后驾车回家,因雨天路滑,所驾车辆碰撞了吴某驾驶的轿车。经鉴定,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6月,崔某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崔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B、因崔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应对其开除党籍,并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
C、鉴于崔某过去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且在现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可减轻处理,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D、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雨天路滑所致,车辆碰撞不属故意,可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题: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5题: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 )
A.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6题:
崔某院落里栽种的杨树因风吹雨淋倒在邻居刘某家中,砸倒了刘某的院墙,大部分土石坍塌在刘某院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有权要求崔某排除妨碍,清除院内的土石和杨树
B.刘某无权要求崔某修复院墙
C.刘某有权将倒在自家的杨树予以砍伐作自家柴火
D.刘某有权将倒在其院里的杨树出售
第7题:
刘江以邻居家的狗在半夜狂吠不停影响自己休息为由,将邻居砍成重伤,已经被收押,处在等待审判中,而他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提供者。此时社会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任务有( )。
A.寻找证据让法院减刑
B.对其家人进行心理辅导
C.为其家人申请社会救济
D.帮助其家人寻找暂时|生工作
E.帮助其家人寻找长期性工作
第8题:
普通合伙人王某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50万元,待分配利润5万元。现王某无力偿还崔某的债务60万元,崔某要求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崔某仅可就50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崔某仅可就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崔某可以就50万元份额和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王某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份额
D.崔某可以就50万元份额和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第9题: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10题:
A、新疆
B、辽宁
C、黑龙江
D、吉林
E、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