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知识考试

在原告起诉被告抢注域名案件中,以下不能判定被告对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是()A、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B、为商业目的注册与原告的域名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C、曾要约高价出售其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D、注册域名后自己准备使用的

题目

在原告起诉被告抢注域名案件中,以下不能判定被告对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是()

  • A、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 B、为商业目的注册与原告的域名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
  • C、曾要约高价出售其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D、注册域名后自己准备使用的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正确答案:BC

第2题: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3题: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对( )承担举证责任。

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人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D.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被诉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


正确答案:ABE
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答题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及教材的相关内容。

第4题:

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有:()。

  • A、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 B、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 C、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 D、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对( )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A.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

B.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D.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E.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正确答案:BCDE
原告在下列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6题:

在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中,法院一旦认定属于恶意抢注的,一般均判决被告()域名并()。


参考答案:停止使用;限期办理撤销手续

第7题: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以下选项中属于反诉的是( )。

A.原告起诉被告借钱不还,被告起诉原告非法搭建

B.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请示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

C.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起诉供货商未能按时交货

D.原告起诉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请示法院让原告偿还欠款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AD都不是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选项C被告起诉的是第三方。只有选项B正确。

第8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C、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D、原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


答案:BC

第9题: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以下选项中属于反诉()。

A. 原告起诉被告借钱不还,被告起诉原告非法搭建

B.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请示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

C.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起诉供货商未能按时交货

D. 原告起诉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请示法院让原告偿还欠款


正确答案:B
60_【答案】B。解析:AD都不是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C被告起诉的是第三方.排除三项,选择B。

第10题: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什么是域名,有什么意义?


正确答案: 所谓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首先,域名是一种资源,能给注册人带来利益
其次,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最后,“域名抢注”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止
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剥夺了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最直接方式,使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损害了其在网络资源方面的利益。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