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统考)

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被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A、李某B、张某C、学校D、李某和学校

题目

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被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李某
  • B、张某
  • C、学校
  • D、李某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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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到市中心的日光商场欲购买商品,在二楼化妆品专柜前,李某让营业员赵某、钱某、孙某拿出几种化妆品进行挑选。因对商品不太满意,李某未购买即离开此柜台,到其他柜台购买。营业员赵某、钱某在收化妆品时,认为少了一盒,怀疑李某拿走了,就在商场内找到李某,当众指责他偷了化妆品。李某否认,并要求见其经理。赵某就将李某带到经理办公室。经理说:“你有没有拿化妆品?”李某说:“没有。”经理要求进行搜身,李某表示不同意。

这时,有很多人围在经理办公室门口围观。经理说:“我们商场有规定,如果我们怀疑有人偷东西的话,就要对他进行搜查。这个规定我们已经贴在商场门口了。”李某仍然拒绝对其进行搜身。经理表示,如果不让搜身,就不放李某走。李某没办法,只好把随身所带的小包和外衣让商场搜查。商场的人没有搜出什么东西来,只好让李某离开。

李某走出经理办公室的时候,很多人对其指指点点,李某也无法忍受众人异样的眼光,并且对刚才脱下外衣让人搜查的情景感到屈辱。于是,李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日光商场的责任。

请问:(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什么权利?为什么?

(2)日光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日光商场违反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要挟,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其进行搜身,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维护尊严权。
(2)日光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2题:

张某欠李某5000元,经李某同意,张某把其债务的1/2转移给周某承担。()

A: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B: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C: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D: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5000元转移出去的2500元债务

答案:A,D
解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对转移出去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复的债务承担,是指加进来一个连带债务人,故选择A项,排除B项。(2)《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只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出去的债务免责,剩下的2500元,其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

第3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口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进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萁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第4题:

放学后,教师李某让小强留校写作业,李某因临时有事,将小强反锁在办公室里到深夜,李某的行为( )。
A 、 合法,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
B 、 不合法,李某侵犯了小强的人格权
C 、 合法,教师有监督学生完成作业的义务
D 、 不合法,李某侵犯了小强的人身自由权


答案:D
解析:
教师也不能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将学生锁在办公室,明显违反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第5题:

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B.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C.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程序要求。A.选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上述规定中的(6),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赵某的父亲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且具备律师身份,是可以担任赵某的辩护人的,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是自诉人,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本案可以进行调解,D选项正确。

第6题:

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赵某,请求赵某让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但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1万元,又向邻居借了1万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2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赵某不和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09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此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李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此外,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7题: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8题:

第 28 题 李某因与赵某素来不和,一天赵某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李某家,李某便解开张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赵某,赵某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下列选项中对赵某行为的定性错误的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构成毁坏财物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CD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本题涉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两个明显区别:一是所谓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涵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李某指使张某的狼狗去咬赵某,赵某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李某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李某的利益。所以赵某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第9题:

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
(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选项ABC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0题:

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被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李某
B.张某
C.学校
D.李某和学校

答案:D
解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十款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阻止、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题干中赵某发生伤害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并且是教师默许了他离开教室,没有进行干涉。因此,学校和打人者李某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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