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证历史(统考)

《隋书·刑法志》中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刑部》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它们体现了()A、明德慎罚的理念B、分权制衡的原则C、厉行法治的精神D、以礼入刑的思想

题目

《隋书·刑法志》中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刑部》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它们体现了()

  • A、明德慎罚的理念
  • B、分权制衡的原则
  • C、厉行法治的精神
  • D、以礼入刑的思想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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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系统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是( )。

A.《五十三条新格》

B《开元律疏》 (⊙o⊙)

C.《唐六典》

D.《开元律》


正确答案:C
C【解析1《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纂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下令。仿效《周礼》制六典,定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职权范围。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

第2题:

唐代前期是修史的“黄金时期”,相继问世了八部断代史书,号称“唐修八史”。下列选项不属于“唐修八史”的是( )。


A.《北齐书》《周书》

B.《梁书》《陈书》

C.《隋书》《晋书》

D.《唐六典》《唐会要》

答案:D
解析:
唐代前期,官方相继主持编撰了《北齐书》《周书》《梁书》《陈书》《隋书》《晋书》《南史》《北史》八部史书,号称“唐修八史”.《唐六典》是专记职官沿革的职官体史籍,《唐会要》是专记唐代社会各项制度沿革的会要体史籍.

第3题:

系统记载唐朝官制的行政法典是( )。

A.《武德律》

B.《开元律疏》

C.《唐六典》

D.《大中刑律统类》


正确答案:C
解析:《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的,内容涉及唐代的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等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第4题:

据《唐六典》记载,在官庭的太医中设有按摩58人和按摩实习生125人的编制。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唐六典》中规定的“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更听之”反映的是(  )制度。
A.回避
B.别推
C.别移
D.复奏


答案:A
解析:
解析:唐律规定,凡是审判官与被审问者有仇嫌关系的,须回避。

第6题:

属于唐朝颁布的律典有( ).

A.《贞观律》

B.《唐六典》

C.《开元律》

D.《大业律》


正确答案:ABC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而《大业律》则是隋朝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

第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第8题:

《唐六典.刑部》规定:“开元二十五年敕……自今以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宣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祥所犯轻罪,具状闻奏.”宋太祖诏令:“自今诸州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复视之.”

《隋书.刑法志》规定:“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时期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

以上材料规定的是何种制度,分析评价该制度.


正确答案:
(1)以上材料是指唐、宋的死刑复核制度。
(2)所谓死刑复核制度,即指死刑已定判的案件,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通常须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后再奏报皇帝核准。宋朝死刑仍然须经皇帝核准。
(3)唐太宗时期规定了三复奏制度,后为慎重对待死刑案件,改行刑前的“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罪,行一复奏即可。唐律还规定,如果审判官不待复奏而擅自执行死刑的,处以流刑二千里。
(4)宋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地方死刑则不复奏。

第9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型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该制度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4)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的规定,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第10题:

据《唐六典》记载,唐代太医院按摩科有按摩博士()人。

  • A、1
  • B、4
  • C、14
  • D、20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