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

题目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

B.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C.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

D.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


正确答案:ABD
大兴公司已经成立,A选项的情形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A正确。
《公司法》第94条第l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
《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成功设立,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而日盛有错误,其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故C错误。
《公司法》第l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案件中并未有章程的特别规定,故D正确。

第2题:

大兴公司2005年5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商品已交付A公司,该商品成本为150000元。当日收到A公司开出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面值234000元,期限6个月。10月1日,大兴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一批,价款为190000元,增值税32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B公司发货时代垫运杂费1700元;当日大兴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结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应交税金要写明细账户)


正确答案:
(1)销售商品 
  借:应收票据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19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300 
      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票据                          234000

第3题:

田某为珠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珠江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田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田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珠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珠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珠江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田某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解析】本题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依《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珠江有限责任公司,而非田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因此对该债务,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和珠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选C。

第4题:

李某为华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有权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 2012年1月12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 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B.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C.李某和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答案:B
解析:
从题干来看李某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签发行为有效,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故选B。

第5题:

新宇公司与云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新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云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宇公司在半个月内支付云一公司100万元货款,一个月后,新宇公司仍未支付,云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宇公司私下转移完公司财产导致资不抵债,资产仅剩几台已经停止运行的机器,且正准备将这几台机器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做法是:()

A:执行机构应当先向新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B:执行机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新宇公司承担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宇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

第6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3)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第7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合同关系
B:行纪合同关系
C:居间合同关系
D: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

第8题:

2003年3月,科华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KH-01空气压缩机(简称“KH一01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订单。同时,公司对KH-01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科华公司与兴宇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兴宇厂按照科华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KH-01机,并对科华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4年8月,迅驰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KH-01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2005年5月,迅驰公司使用科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1-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1月,迅驰公司与兴宇厂签订了承揽合同。2006年4月,科华公司得知兴宇厂为迅驰公司制造与KH-01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迅驰公司和兴宇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兴宇厂为迅驰公司制造的产品与科华公司的KH-01机完全相同。迅驰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迅驰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科华公司向兴宇厂提供豹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科华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
【答案与解析】
(1)科华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科华公司对其KH-01机所享有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科华公司对其KH-01享有专利权;科华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科华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科华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兴宇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科华公司向兴字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商业秘密;迅驰公司明知兴宇厂泄露科华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商业秘密;迅驰公司委托兴宇广生产与KH-01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科华公司的专利权;迅驰公司使用科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1-88型空气压缩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科华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
(3)兴宇厂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如果科华公司选择要求兴宇厂承担违约责任,则兴宇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科华公司可请求迅驰公司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如果科华公司选择要求兴宇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则兴宇厂与迅驰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兴宇厂与迅驰公司共同侵犯科华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迅驰公司应对自己侵犯科华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9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
(1)天鹅公司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天鹅公司能够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大兴公司、全宇公司、天鹅公司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全宇公司不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大兴公司造成的。全宇公司有义务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隔%,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130万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6万,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最高限额。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的,并非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也不是导致定金条款全部无效,其后果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
(3)如果天鹅公司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予返还。因为大兴公司系不当得利。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数量是500台,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委托合同也是约定的500台,由于天鹅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全宇公司多收了5台彩电,后来全宇公司又将这5台彩电交给了大兴公司,大兴公司在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这5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天鹅公司。此外,如果天鹅公司未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4)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因追尾事故受损时,尚未交付给买方全宇公司,所以该损失应由卖方天鹅公司承担。
(5)天鹅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天鹅公司已经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这就表明天鹅公司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天鹅公司不得再行改变其选择转而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担保法》第9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定金数额)、《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第162条(买卖合同中多收标的物的处理)、第403条第2款(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本案例是一道有关隐名代理、买卖合同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查题,但如果考生能够理解其中有关隐名代理的相关知识点,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第10题:

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