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题:
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
B.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C.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
D.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
第2题:
大兴公司2005年5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商品已交付A公司,该商品成本为150000元。当日收到A公司开出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面值234000元,期限6个月。10月1日,大兴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一批,价款为190000元,增值税32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B公司发货时代垫运杂费1700元;当日大兴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结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应交税金要写明细账户)
第3题:
田某为珠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珠江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田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田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珠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珠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珠江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田某负连带责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3)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第7题:
第8题:
2003年3月,科华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KH-01空气压缩机(简称“KH一01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订单。同时,公司对KH-01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科华公司与兴宇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兴宇厂按照科华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KH-01机,并对科华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4年8月,迅驰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KH-01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2005年5月,迅驰公司使用科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1-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1月,迅驰公司与兴宇厂签订了承揽合同。2006年4月,科华公司得知兴宇厂为迅驰公司制造与KH-01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迅驰公司和兴宇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兴宇厂为迅驰公司制造的产品与科华公司的KH-01机完全相同。迅驰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迅驰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科华公司向兴宇厂提供豹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科华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科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