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1题:
第2题: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第3题:
按有关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定罪处罚。
A、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D、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4题: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5题:
甲是某网站的管理者,明知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删除,放任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6题:
第7题: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8题:
第9题:
甲明知乙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10题: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