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题目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

  • 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
  • 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 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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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是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家中有父母、妻子、儿子、女儿。刘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子。三年后,刘某因儿子叛逆,决定将受益人更改为女儿。刘某通过遗嘱将受益人改为其女儿,并将遗嘱在公证处作了公证,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刘某因车祸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赔付给( )。

A.刘某的儿子

B.刘某的女儿

C.刘某的妻子

D.刘某的儿子、女儿、父母、妻子共有


参考答案:A

第2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正确答案:C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条规定。 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幼儿园的雇员,但其致伤王甲的行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故刘某应当为自 己的行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刘某和幼儿园皆应当作为被告,C应选。

第3题:

王某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因王某需要外出几日,遂将该犬委托给邻居刘某照看。某日傍晚,钱某带其不满三岁的儿子经过刘某家门口,钱某一心与刘某聊天而未注意有个小孩A正在用手中的面包引诱拉布拉多犬。不料,拉布拉多犬并未拴上狗链子,因此奔过去咬面包时将钱某儿子的手咬伤。钱某带儿子到医院打疫苗和治疗共花费人民币2000元。

问题:1、钱某是否可以起诉刘某要求其赔偿钱某儿子被咬伤的医药费?2、小孩A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某作为拉布拉多犬的管理人,应当对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钱某可以起诉刘某要求其赔偿儿子的医药费。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狗咬伤钱某儿子,有一部分原因是小孩A引诱狗造成,因此小孩A需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题:

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收养协议,内容为:陈某因膝下无子,收养刘某的儿子刘小明,一次性付给刘某10万元人民币;刘小明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等全部由陈某负担。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仲裁。后陈某自己生一儿子,不想继续收养刘小明,与刘某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可去人民法院起诉
B:刘某可按协议,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
C:刘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D:本案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刘某应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才能起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乃涉及收养关系的人身纠纷,而人身关系纠纷往往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受到限制的,因为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因此本题仲裁协议无效,刘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第5题:

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代表公司实施拆迁行为时,打伤了刘某,刘某应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

A.李某

B.甲公司和李某连带责任

C.甲公司

D.甲公司和李某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企业法人应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由甲公司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后,如李某有过错,可向李某求偿。所以,选择C项。

第6题:

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

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B。

第7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D
解析:(1)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 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 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第8题:

王某(女)与刘某(男)2006年1月在甲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甲市B区居住。2007年7月,王某、刘某离开住所地外出谋生,王某去往南方,刘某去往北方,分居异地,各自打工,但都没有经常居住地。2009年10月,王某起诉刘某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D.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38.答案: D 考点:地域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当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应选D项。

第9题: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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