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

题目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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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某为资产评估公司蓝天公司(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为他人做资产评估的服务工作。甲某在工作的过程中,收受乙某人民币5万元,为乙某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将乙某郊区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乙某凭此资产评估报告,以自己郊区的房产做抵押,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后100万元被乙某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1)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1)甲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甲某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某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且因为其收受乙某的财物,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乙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贷款诈骗罪,且为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164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乙某为获取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向甲某行贿,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乙某凭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自己郊区的房产做抵押,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乙某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获取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其手段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即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

第2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 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 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案:
解析: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服务费使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签约时间。

第3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硕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
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犯罪总额说为基础对两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明确指出以犯罪总额说对集团贪污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定罪处刑,并提出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处罚原则。由于犯罪总额说满足了共同犯罪原理的理论要求,同时也曾得到司法解释的采纳,目前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
3.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4.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圆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
5.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第4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 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 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甲公司应当有几名注册评估师?该公司注册资本至少是多少?


答案:
解析:
甲公司应当有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甲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

第5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当有几名注册评估师?该公司注册资本至少是多少?
2.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3.甲公司聘请刘某协助工作时,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的法律责任?
4.助理李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册评估师王某是否具有回避因素?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应当有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甲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服务费使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签约时间。
3.甲公司不能因聘请刘某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助理刘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5.王某要求乙国有企业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乙国有企业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册评估师王某不具有回避因素。按照规定,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应当声明回避。

第6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正确答案: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试大收集整理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第7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 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 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王某要求乙国有企业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乙国有企业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8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匡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当有几名注册会计师?该公司注册资本至少是多少?

(2)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3)甲公司聘请刘某协助工作时,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的法律责任?

(4)助理李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注册评估师王某是否具有回避因素?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例答案如下:
  (1)甲公司应当有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甲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Et;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服务费使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签约时间。
  (3)甲公司不能因聘请刘某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助理刘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5)王某要求乙国有企业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乙国有企业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册评估师王某不具有回避因素。按照规定,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应当声明回避。

第9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 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 李某、孙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 丙外资企业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 估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当有几名注册会计师?该公司注册资本至少是多少?
(2)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3)甲公司聘请刘某协助工作时,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的法律责任?
(4)助理李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册评估师王某是否具有回避因素?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应当有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甲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 式;评估服务费使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中止履 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签约时间。
(3)甲公司不能因聘请刘某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助理刘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5)王某要求乙国有企业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乙国有企业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时,注册评估师王某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册评估师王某不具有回避因素。按照规定,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的,应当声明回避。

第10题:

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为该企业向丙外资企业转让专利权提供评估服务。甲公司指派注册评估师王某及其助理李某、孙 某具体负责该评估业务。评估实施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专利专家刘某协助工作。丙外资企业 获悉,注册评估师王某3年前曾在乙国有企业任职,建议乙国有企业更换注册评估师。
助理李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答案:
解析:
助理刘某、孙某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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