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题目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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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分析与解答:(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二)经济协作关系(三)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

第2题: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相同,都是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民商事关系。()


参考答案:错误

第3题:

试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第4题:

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单一的
  •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
  • 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 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

正确答案:D

第5题: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
1、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都是指所要调整的关系已经超越了国家的国界。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不仅包括了国际商事立法,还包括国际商事惯例。
3、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就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交易,国际私法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的关系。
4、国家商法是实体法,而国际私法是冲突法。

第6题: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A、调整对象方面

B、渊源方面

C、独立地位方面

D、主体方面

E、作用方面


参考答案:ABCDE

第7题: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是( )

A. 国际公法

B. 国际私法

C. 国际经济法

D. 国际商法


参考答案:B

第8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B.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C.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各国国内法

E.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跨国公司间的经济关系


参考答案:B, C, D, E

第9题: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中国女子麦冬对其父位于日本的房产的继承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B、贸易术语作为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特点,只有在未被当事人排除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 C、中国海关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关税的行为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D、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正确答案:C

第10题:

广义国际法学说所认定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主体性质和内容


正确答案:1.广义认为…调整的是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2.主体不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3.内容不仅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4.国际经济法并不专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