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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编敕活动最频繁的朝代是宋朝。

题目

历史上编敕活动最频繁的朝代是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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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宋朝的法律形式有( )。A.编例B.格C.编敕D.条法事类


正确答案:ABCD
宋朝除了沿用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外,还包括宋朝自己有特色的法律形式,即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故备选项都是正确答案。

第2题:

神宗变法时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据此分析评价宋朝敕之地位及编敕活动.


正确答案: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所谓编敕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2)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登位皇帝或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不仅朝廷编敕,而且地方司、路、州、县也要编敕.。(3)重要的编敕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大众祥符编敕》等。(4)至宋仁宗时期,由于“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的局面。(5)神宗变法后,更是提高了敕的地位。至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又颁《庆元条法事类》。

第3题:

宋朝刑事审判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宋刑统》

B.编例

C.编敕

D.令


正确答案:C
宋代的法律体系比较特别。它有一部《宋刑统》,是相当于唐代《律疏》的正式刑法典。但“律所不载者”,则依编敕,后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前者。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的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戒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第4题: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形式是(  )。
A.刑统
B.条法事类
C.编例
D.编敕


答案:D
解析:
解析:宋朝除了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外,还包括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但是以编敕为最重要。

第5题: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
B.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枢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
C.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D.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答案:D
解析:
【精解】D项错在: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后,杖后释放,而不是就地配役,但对于流刑折成脊杖后,要就地配役1年。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

第6题:

宋朝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称为( )。

A.编敕

B.编例

C.刑统

D.律例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立法。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称为“编敕”,在宋代,每一个皇帝上台之后,都会进行编敕活动,由此成为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在宋朝;敕的地位很高,甚至达到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局面,可见,A项表述正确;编例虽为宋朝的立法活动,但不如编敕频繁,因此,排除B项。刑统属于宋朝的基本法典,但是仅在宋朝初年进行编纂,并不经常,因此,排除C项。律例属于明清时期的立法活动,宋朝没有这种立法活动,因此,排除D项。

第7题:

不属于宋朝法律形式的是( )。

A.条法式类

B.编敕

C.编例

D.律例


正确答案:D
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式类。可见,A项、B项和C项都属于宋朝的法律形式。而律例是明清时期的法典编纂形式,宋朝没有此法律形式,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第8题:

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正确答案: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效力。
(2)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3)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
(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第9题:

下列有关宋代编敕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宋刑统》是编敕活动的产物
B、敕的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C、从宋太祖的编敕活动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D、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答案:B,C,D
解析:
《宋刑统》是法典,是律,编敕是在律之外的立法活动。故A项错误。其余三项都是正确的。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宋神宗时,敕地位提高,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第10题:

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  )。
A.制定《宋刑统》
B.编敕、编例
C.汇编条法事类
D.制定律例


答案:B
解析:
【精解】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编敕、编例活动,宋朝每一个皇帝上台都大搞编敕、编例活动,编敕、编例的效力高于《宋刑统》,故选B项。条法事类属于宋朝法律汇编,但其效力低于《宋刑统》,而律、例是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