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18岁的阿民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

题目

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18岁的阿民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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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女士因病去世,留下10万元财产,其生前未写遗嘱。下列不可以依法继承该女士遗产的有()

A.她已经出嫁的女儿

B.她的公婆

C.她的妹妹

D.她的儿子


参考答案:C

第2题:

某男酒后借兴闯入某女家中,欲行强奸.某女见其醉酒之态,遂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很快,某男就幡然悔悟,表示“对不起,我错了”.说罢,倒地昏睡过去.某女立刻报警,该案告破.某男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的犯罪预备

B.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C.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D.强奸罪的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C
5.【答案】 C 【考点】 犯罪中止【解析】 尽管某男表示“对不起,我错了”之后就昏睡过去,似乎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但是其经过某女说服教育,已经有所悔悟.对此,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C项正确.

第3题:

一日夜里甲某路遇单身女子乙,遂产生强奸的意图,甲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乙某说:“我有性病,你和我发生性关系不怕我传染病给你?”犯罪嫌疑人一听,立即站了起来,即中止尚未完成的强奸行为,被害人也乘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A.强奸未遂

B.强奸中止

C.强奸既遂

D.强奸预备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解析】对于题答案存有争议,但本书认为应当是强奸中止。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反映了被告人在能够继续完成犯罪的条件下而本人意志决定而自我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欲”。而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反映了被告人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足以使其不能完成(未得逞),是指“想做而不能做。”
因此,本案对被告人甲的行为认定,关键是:被告人甲的行为是本人意志决定停止强奸,还是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完成强奸行为。这是正确认定被告人甲属于犯罪中上还是犯罪未遂的前提。由于被告人恐惧心理(害怕染性病)而导致其意志因素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而放弃了积极追求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是属于主观意志因素范畴,而不属于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畴,应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甲的停止行为是由其主观意志决定的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被告人甲是在能够继续实施和完成强奸行为的条件下停止犯罪。
案件事实表明,被害人陈述的性病传染问题,在客观上无法阻却强奸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从客观而言,在存在性病的情况下,也能够发生性行为。被告人甲也照样能够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完成强奸犯罪。但是,被告人由于心理上害怕染性病而在此主观认识动机的推动与促进下,被告人的思想斗争使心理状态发生变化,而在意志上不再想实施强奸行为而主观意志决定了停止犯罪,是“能做而不想做”,而不是“想做而不能做”。由此可见,被害人陈述的性病因素不足以使辫奸行为未得逞即无法完成。被告人犯罪未完成反映了主观性自动性而不是客观性和意志之外原因而导致其不能完成犯罪。被告人停止犯罪是出于本人意志而不是意志之外原因而无法完成所致。犯罪中止是由于本人意志而停止,是属于犯罪故意形态中意志的主观因素范畴,而犯罪未遂是客观上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属于客观因素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遇到性病问题时,完全可继续发生性行为。其可以在继续犯罪和停止与放弃犯罪这两条道路之间选择。这一选择行为具有主动性,是由被告人甲自主决定的,属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范畴,而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由于被告人的恐惧或担心的心理动机促使下,其主动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选择了停止强奸,放弃犯罪的道路,客观上也停止了行为。由此可见,停止犯罪是主观意志范畴而不存在客观不能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被告人应是中止犯,而不是未遂犯。

第4题:

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

A:强奸预备
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
D:强奸中止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

第5题:

某学校二年级(1)班来了一位非常安静的新同学,班主任在介绍她时,称她为“星星的孩子”,则该新同学具备的特征可能不包括()。

A.存在社会交往障碍
B.存在交流障碍
C.兴趣广泛
D.有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

答案:C
解析:
自闭症又称孤独症,是一种由于神经系统失调导致的发育障碍,患者通常存在社会交往障碍和交流障碍,存在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患有自闭症的孩子被称为“星星的孩子”。

第6题:

某男见其邻居某女颇有姿色,遂起歹念,一日潜入该女房间,躲于床下,准备待某女下

班回家后实施强奸。不料,当天该女加班,回家甚晚,其回家后发现有人在其床下呼呼大睡,遂报警。该案告破。某男的行为属于:

A.强奸罪的犯罪预备

B.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C.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D.强奸罪的犯意表示


正确答案:A
5.【答案】A 【考点】 犯罪预备【解析】 某男的行为不属于犯意表示,当属无疑。、其行为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则排除犯罪中止的成立。其躲藏于某女的床下,仍属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故属犯罪预备。选A。

第7题:

甲欲强奸妇女,夜晚在一小路旁埋伏,见一女子从此经过,甲猛然跳出,按倒该女子,撕扒其衣裤,这时该女子喊道:“二哥!你想干什么!”甲才发现该女子是其表妹,甲一声未吱,起身逃走。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强奸罪既遂

B.强奸罪未遂

C.强奸罪中止

D.强奸罪预备


参考答案:C

第8题:

第 14 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强奸罪的有:(  )

A.某医生谎称给某女看病,与女病人发生性关系

B.某男深夜冒充某女男朋友与某女发生性关系

C.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迫其卖淫

D.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有强奸行为


正确答案:AB
参见《刑法》第240条,第358条。

第9题:

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

第10题:

某日凌晨1时25分左右,某派出所“街面图像监控室”民警在视频监控时发现:一名成年男子沿街一直尾随一名女子,两人相距700米左右。在行至某路距幸福苑居民小区200米处,该男子突然跟进上前将女子绊倒,并压在女子身上。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承认了意图强奸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

A.行政拘留
B.取保候审
C.刑事拘留
D.逮捕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题意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予以刑事拘留。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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