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题目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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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参考答案: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律侧重于消极层面的进行规范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典,令侧重于积极的规范政令法规,违反了了令要纳入到律的制裁范围。 2.科的变化,“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3.“式”也发生了变化,西魏编定《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 

第2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植物纹样的代表是()。


正确答案:莲花纹和忍冬纹

第3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


正确答案:
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第4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第5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正确答案:(1)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
(2)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3)法律概念比较规范;
(4)基本确定了封建制的五刑等。

第6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一、“八议”是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特权减免或免除刑罚。是“纳礼入律”的突出表现。二、“准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制度。三、“重罪十条”是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四、“官当”是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经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此制度被隋、唐、宋等朝代的继承并加以发展完备,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第7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八议”。


正确答案: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第8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参考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沿袭东汉,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中央审判机关的名称在不同政权曾有不同的名称。最主要的变化发生在北齐,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大理寺”,并扩大机构编制。这一名称被隋唐继承,隋唐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均称为“大理寺”
其二,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第9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

第10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第一、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第二、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