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两人

题目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通知A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A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出车祸身亡,丙认为A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屋的修缮事宜应当由谁负责?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 A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A的妻子有无权利继续租此楼房居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丙在卖房之前没有合理的通知承租人,且该买卖合同侵犯了A夫妇的优先购买权。对此,《民通意见》中有规定。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现在甲、乙授权由丙管理该楼房,由丙直接负责。
5.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因为A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其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买卖不破租赁。
6.A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7.有权利。承租人死后,和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按照原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l00万元,半年前欠丁l00万元,但甲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仅有的楼房作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嗣


正确答案:C
[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第2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3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


正确答案:C
6.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讲解: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

第4题:

王某有一栋三层楼房,每层面积相等,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出售给甲乙丙兄弟三人一人一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要拆除广告牌,则需要经过另外二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办理
B.该广告牌的收入应该由甲乙丙三人均分
C.如甲要出售一层给朋友丁,则乙丙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该由二人均分购买
D.三层的丙可以主张其对楼顶及其广告牌的排他性权利


答案:B
解析:

第5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6题:

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7题:

甲乙兄弟分别享有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答案:D
解析:
对于重大修缮,按份共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A错误。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错误。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卖给共有人、卖给近亲属、十五日内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且登记,C错误。善意取得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D正确。

第8题:

关于该楼房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该楼房原来是单独所有 B.该楼房现在是区分所有 C.该楼房由吴某和周某共同共有 D.该楼房由吴某和周某按份共有


正确答案:AB
依照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原理,吴某将该楼房一层转让给周某以后,该楼房就从原来吴某的单独所有变成了二人的区分所有,而此时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共有关系,所以AB项正确,CD错误。

第9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 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 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 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 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10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