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该财产执行完结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B、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C、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题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该财产执行完结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 B、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C、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D、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正确答案:C

第2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程序中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的有哪些?

A.公示催告中除权判决程序

B.审判监督程序

C.第二审程序

D.选民资格程序


正确答案:BC
[考点]辩论原则  
[答案及解析]BC。辩论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主体。普通的争讼案件都适用辩论原则。非讼案件因为不存在争议双方主体或没有相互针对的利益冲突,所以不适用辩论原则。因此在公示催告与选民资格程序中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也就无从进行辩论。故正确答案为BC。

第3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C

第4题: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
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
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
D: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答案:C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第5题: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
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
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
D: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B项错误。根据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公告送达期限为3个月,故D项错误。

第6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A.电子数据

B.勘验笔录

C.当事人的陈述

D.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没有发出通知之前,不能强制执行

C.民事调解书不可强制执行

D.执行程序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中止


正确答案:D
[考点]民事执行程序 
[答案及解析] D。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依据第216条规定可知,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所以B项错误。调解书也是执行依据之一,C项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_可见,案外人的异议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所以D项正确。

第8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匡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正确答案:C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因此ABD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C项中应是“采取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故是错误的。所以选C。

第9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10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详解】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因此A项不正确。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B项错误。根据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范畴,D项不正确。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