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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题目

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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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D

随题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2题:

位于浙江的一制衣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正确答案:AD
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

第3题:

申请人我国内地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我国香港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香港高等法院或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C.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被申请执行后不能满足甲公司债权的部分,甲公司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D.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AC
【考点】中国内地与港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一另地法院申请执行。故AC两选项正确。

第4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正确答案:D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被解除后管辖协议仍有效,A项错误。
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应当选择其中一省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选项错误。
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因此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C选项错误。
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第5题:

某客户想购买H股,H股是( )。

A.公司在香港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B.公司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C.公司在海外任意国家或地区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D.公司在香港注册,在香港以外的交易所上市的


正确答案:B

第6题:

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台湾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台湾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A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

第7题:

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有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正确答案:D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定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本题的雇佣合同并不适用该安排。

第8题: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BC
81.答案:B、C 考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第9题:

香港华维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在内地A地设有办事处,并在B地拥有一所物业。因该公司与内地成方公司之合同纠纷,被成方公司诉至法院。该合同签订于C地,合同标的物处在D地,则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有以下哪些法院?( )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正确答案:ABCD
ABCD。《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0题:

内地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一饰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交由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因饰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提交了仲裁。仲裁庭做出一项仲裁裁决。请问依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若乙公司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则甲公司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B.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C.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则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D.若该裁决是在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则乙公司应在安排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B
[考点] 港澳台司法互助安排
[答案及解析] B。根据该安排,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选择其一,但不得同时向两个提出申请;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安排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故D项错,A项错。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不能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只有在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人才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故B项正确,C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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