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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李某因一起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一审判决判定钱某败诉,钱某的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满,应该如何做( )A、提起上诉,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B、可以提起上诉,需征得当事人口头同意,但无需当事人特别授权C、可以提起上诉.但需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D、不得提起上诉

题目

钱某与李某因一起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一审判决判定钱某败诉,钱某的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满,应该如何做( )

  • A、提起上诉,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 B、可以提起上诉,需征得当事人口头同意,但无需当事人特别授权
  • C、可以提起上诉.但需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 D、不得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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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钱某与李某因一起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一审判决判定钱某败诉,钱某的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满,应该如何做?( )。

A.提起上诉,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B.可以提起上诉,需征得当事人口头同意,但无需当事人特别授权

C.可以提起上诉,但需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D.不得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C
「考点」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解析」《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一审民事案件对诉讼结果不满,可以在委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律师即使先提起上诉的要求,也需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第2题: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钱某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从未欠赵某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钱某所言属实 B.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赵某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赵某欺诈钱某而订立买卖合同,赵某请求钱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钱某则主张撤销合同 D.赵某因货物买卖享有对钱某的金钱债权200元,钱某因劳务而对赵某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赵某向钱某主张给付,钱某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


正确答案:B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而B项属于抗辩权。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第3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参考答案:B

第4题:

钱某一直游手好闲,某日偶然得知好友孙某有存款50万元,便心生歹意。次日,钱某约李某一起喝酒,并告知李某,孙某欠自己20万元一直未归还,如若李某同意帮忙一起索要这笔欠款,便给李某2万元作为酬谢。李某欣然同意。
某日,钱某以一起聚会吃饭为由,伙同李某把孙某邀至家中后便一同把孙某扣押。第二曰,两人对孙某实施暴力,迫使孙某交出20万。孙某无奈便打电话给妻子周某,让周某在附近的某家饭店把钱交给李某。
李某取钱归来之后,发现孙某已经死亡,钱某也已不知所踪。李某因恐慌打电话到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协助下将钱某抓获归案。经查明,孙某意图逃跑,钱某将其一棒敲死后便畏罪潜逃。
关于钱某和李某将孙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钱某构成抢劫罪 B.钱某构成绑架罪
C.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D.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中,钱某是直接向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故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A项正确。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故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C项正确。

第5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 36~40 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慌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lOO00。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第 36 题 对于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BC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第6题:

案情:张某因出国工作,将其房屋钥匙和期收藏的一幅齐白石字画交给住在其楼下的好友李某保管。李某因公司急需用周转,于是向钱某谎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了钱某,获得人民币5万元。钱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字画质押给赵某,如果钱某到期不还钱,则该字画归赵某所有。在张某出国期间,其房屋水管因年久失修,漏水不止。致使李某的屋顶不停往下渗水。于是,李某找到修理工将期水管修好,并且约定,修理费待张某回国后由张某支付。 问题: 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钱某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李某请修理工修理张某房屋水管,这一事实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5.若张某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则修理工人是否有权向李某要求支付该费用? 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其字画的行为,可提起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李某将保管张某的古董以自已的名义出卖给钱某,李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2.钱某能取得字画的所有权。因为钱某是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其可以获得字画的所有权。《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己,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钱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关于钱某到期不回赎,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张某出国期间,其住房水管破裂,李某遂请修理式人予以维修,由此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5.修理工人有权要求李某支付修理费用。《合同法》第65条规定:“"-3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和修理工人约定修理费用待张某回来后由张桌支付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张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李某承担责任。
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字画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字画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l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张某因出国,将其收藏的字画交好友李某保管。而李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钱某。因此李某违反了与张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李某将古董卖给钱某的行为又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故张某而可以对李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第7题: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考点]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取得、质押担保、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为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第一,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问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第8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l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问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笫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观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即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第9题:

钱某一直游手好闲,某日偶然得知好友孙某有存款50万元,便心生歹意。次日,钱某约李某一起喝酒,并告知李某,孙某欠自己20万元一直未归还,如若李某同意帮忙一起索要这笔欠款,便给李某2万元作为酬谢。李某欣然同意。
某日,钱某以一起聚会吃饭为由,伙同李某把孙某邀至家中后便一同把孙某扣押。第二曰,两人对孙某实施暴力,迫使孙某交出20万。孙某无奈便打电话给妻子周某,让周某在附近的某家饭店把钱交给李某。
李某取钱归来之后,发现孙某已经死亡,钱某也已不知所踪。李某因恐慌打电话到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协助下将钱某抓获归案。经查明,孙某意图逃跑,钱某将其一棒敲死后便畏罪潜逃。
如钱某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钱某构成特殊累犯
B.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对钱某从重处罚
C.钱某可以适用缓刑
D.对钱某不得假释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予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钱某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B两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项错误。该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放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D项正确。

第10题:

钱某一直游手好闲,某日偶然得知好友孙某有存款50万元,便心生歹意。次日,钱某约李某一起喝酒,并告知李某,孙某欠自己20万元一直未归还,如若李某同意帮忙一起索要这笔欠款,便给李某2万元作为酬谢。李某欣然同意。
某日,钱某以一起聚会吃饭为由,伙同李某把孙某邀至家中后便一同把孙某扣押。第二曰,两人对孙某实施暴力,迫使孙某交出20万。孙某无奈便打电话给妻子周某,让周某在附近的某家饭店把钱交给李某。
李某取钱归来之后,发现孙某已经死亡,钱某也已不知所踪。李某因恐慌打电话到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协助下将钱某抓获归案。经查明,孙某意图逃跑,钱某将其一棒敲死后便畏罪潜逃。
钱某将孙某用木棒敲死并畏罪潜逃应构成何罪?(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的绪果加重犯, 不另行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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