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乙半夜行窃偷走了甲的一台彩电,一个月后,乙把彩电借给其好友丙使用,丙也是小偷,对乙的行为很了解。一个星期后,丙以自己名义将该彩电在旧货市场卖给了丁,丁当场付清价款并将彩电运回家。后来甲向丁主张自己对彩电享有所有权要求丁返还彩电,以下判断正确的有( ) (1)彩电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丁不能获得彩电的所有权,应当将彩电返还给甲 (2)彩电是动产,适用一般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已经支付完价款并实际占有彩电,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甲无权追回 (3)彩电为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丁是在旧货市场

题目

乙半夜行窃偷走了甲的一台彩电,一个月后,乙把彩电借给其好友丙使用,丙也是小偷,对乙的行为很了解。一个星期后,丙以自己名义将该彩电在旧货市场卖给了丁,丁当场付清价款并将彩电运回家。后来甲向丁主张自己对彩电享有所有权要求丁返还彩电,以下判断正确的有( ) (1)彩电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丁不能获得彩电的所有权,应当将彩电返还给甲 (2)彩电是动产,适用一般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已经支付完价款并实际占有彩电,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甲无权追回 (3)彩电为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丁是在旧货市场上买的,故丁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彩电的所有权 (4)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5)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6)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7)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瑕疵占有

  • A、(1)(5)(6)
  • B、(2)(4)
  • C、(3)(6)(7)
  • 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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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8~99 题:

甲乙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5年春,公司派甲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乙给甲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甲降价出售。乙考虑到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丙的意思给甲写信。甲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丁。丁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丁妹。为送丁妹和嫁妆,丁请马车夫吴某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某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王某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吴某和丁妹均受伤,电视机被毁。

第 98 题 本案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

A.甲

B.丙

C.丁

D.丁妹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通则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其要件包括:须标的为动产;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本题中丙在占有电视机的过程中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据善意占有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但丙出卖电视机给丁,丁为善意,丁与丙的关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因此丁将电视机赠与其妹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电视机归丁妹所有。本题D为正确答案。

第2题:

2011年5月1日,中国公民甲到韩国公民乙住所探亲,听说乙准备到5月2日到日本旅游,5月1日委托韩国公民乙到日本购买一台SNOY大屏幕液晶彩电,乙到日本把甲购买彩电的钱用于了其他消费,乙回到韩国后,没有交付给甲彩电,也不返还甲的购彩电的价款,甲在中国法院起诉乙,法院查明,二人的委托购买代理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关于该案,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

B.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韩国法

C.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日本法

D.乙在日本代理甲购买彩电的行为适用韩国法


正确答案:B
34.【答案】B 【考点】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解析】根据2011年新增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入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所以,B正确,A、C错误。乙在日本代理甲购买彩电的行为适用日本法,D错误。

第3题:

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
解析:丙为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根据民法原理,甲无权要求丙返还彩电或赔偿损失,只能要求非法让与人乙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第4题:

甲因开杂货铺发了财,借给乙5000元。乙将这笔钱中的3000元买了彩电,2000元资助其弟出国。现乙与其妻离婚,这5000元债务应由乙与乙妻从共同财产中偿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标准答案:错误

第5题:

2008年5月,李某在某大型展销会的8号柜台购买了甲公司组装生产、乙公司提供部分零部件的彩电一台。一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李某的儿子受伤。李某欲向销售者索赔,但发现展销会早已结束,8号柜台不复存在。于是李某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丙公司,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记录查到当时展销会上的8号柜台是丁公司销售彩电的柜台。此案中,李某有权向其请求赔偿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可知,选项ACD为正确答案。

第6题:

下列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有哪些?( )

A.甲为丙的利益而与乙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甲接受乙的履行

B.在多数人之债中,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接受履行或履行

C.甲的货物储存在丙的仓库中,甲与乙订立购销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的货物交给乙

D.甲向乙订购一批彩电,甲指定乙将这批彩电交付给丙


正确答案:CD
「考点」第三人履行
「解析」第三人代为履行,指的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AB所列的情况中,合同履行人均是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在A选项中,甲为当事人一方,甲的履行行为为一般的履行行为。在B选项中,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或者接受履行行为都是一般的履行。因此AB项不当选。
CD项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当选。

第7题:

下列情形中,合同无效的是()

A.在某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中,某建筑公司和招标人事先串通,使该建筑公司竞标成功,与招标方订立了建设合同

B.甲商场将某国产彩电标为日本原装,乙信以为真,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C.甲将商场销售的超平彩电误以为纯平彩电,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D.甲不慎落入水中,恰乙路过,甲大声向乙呼救,乙要求甲同意10万作为报酬


参考答案:A

第8题:

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旧彩电放于寝室观看对该彩电产生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参考答案:正确

第10题:

2008年5月,李某在某大型展销会的8号柜购买了甲公司组装生产,乙公司提供部分零件的彩电一台。一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李某的儿子受伤。李某欲向销售者索赔,但发现展销会早已结束,8号柜不复存在。于是李某找到展销会举办者丙公司,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记录查到当时展销会上的8号柜是丁公司销售彩电的柜台。此案中,李某有权向其请求赔尝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点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尝。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追尝。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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