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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留置财产作了哪些规定?

题目

物权法对留置财产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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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物权法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2题:

物权法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正确答案: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发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3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  )。

A.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B.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C.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E.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答案: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题: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5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正确答案: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6题: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7题:

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请至少回答其中5项。


正确答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8题: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A.质押
B.抵押
C.留置
D.定金

答案:B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3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9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分为()。

  • A、抵押权
  • B、质权
  • C、财产权
  • D、留置权
  • E、保证权

正确答案:A,B,D

第10题:

物权法对地役权作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5)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6)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