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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

题目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兴旺公司与天同公司的上诉案件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B、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 C、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 D、人民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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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

第2题:

甲地的泰星公司与乙地的金鑫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履行期限届满后,金鑫公司在丁地交付了部分货物,而后在戊地交付了其余货物。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泰星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泰星公司除可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 )提起诉讼。

A.甲地人民法院

B.丙地人民法院

C.丁地人民法院

D.戊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考查的知识点是因合同履行所致纠纷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因此,正确答案为C。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但丙公司在该合同履行期限内未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对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电脑买卖合同无效

D.乙公司可选择甲公司或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第4题:

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 购了 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 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 了 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 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 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 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 项是错误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 举证期限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B,C,D
解析: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 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 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

第5题: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C

第6题:

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C
AC。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7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E

第8题:

2005年8月20日,天地公司与大海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天地公司提供20台IBM笔记本电脑,单价15000元,总金额为3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星期内交货。供方决定运输方式并负担运费。需方异议期限为1个月。预付货款5万元,余款在收到货物后15 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于同年8月22 日支付货款5万元。天地公司于同年8月26 日向大海公司发运20台电脑。同年9月2日,大海公司致电天地公司,称有2台电脑损坏,影响使用,请天地公司予以解决。9月3日,天地公司回函,同意调换2台电脑,并要求大海公司应当如期付款。但天地公司迟迟未予调换,大海公司也未再付款。天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大海公司反诉要求天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天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什么?

(2)本案中,大海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天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1)天地公司无权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该电脑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在大海公司预付货款后,天地公司的义务应先履行,大海公司的义务则后履行。天地公司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大海公司可依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对天地公司的不合格货物部分的付款请求予以拒绝。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阻却了违约责任的产生,因此,天地公司无权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大海公司有权要求天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9题: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
解析:
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三个条件,甲公司的反诉都符合,故A项正确。反诉在整个举证期限过程中都可提出,B项错误。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错误。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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