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的停电次数有何规定?
第1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执行定比或定量计费的电力客户有何具体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规定: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略
第2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销户有哪些规定?
第3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有何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12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略
第4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有何规定?
第5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转供电是如何规定的?
第6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迁址用电有哪些规定?
第7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低压220V供电有何规定?
第8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减容有何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规定: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两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略
第9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并户用电有哪些规定?
第10题: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