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题目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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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中,工程审价的定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工程审价是指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进行质疑、检查、复核和验算等工作,必要时可要求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现场复测工作。

第2题:

社会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社会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划分,是按其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工作业绩和社会信誉,分为一、二、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并承接相应范围的审价业务。

第3题:

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A.设计咨询单位

B.管理咨询单位

C.安全咨询单位

D.造价咨询单位


正确答案:D

第4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第5题:

何谓工程审价?


正确答案:工程审价即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指建安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以后,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依据合同在正式输工程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审查工作。主审的仅是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用。

第6题:

审计监督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始终,不得()。

  • A、以工程结算的审价代替工程审计
  • B、以工程结算的审价拒绝工程审计
  • C、以审计结果代替工程结算
  • D、以审计过程代替工程结算
  • E、以审计监督代替工程结算

正确答案:A,B,C

第7题:

什么是社会审价机构?


正确答案:社会审价机构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结算审价专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第8题:

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 A、设计咨询单位
  • B、管理咨询单位
  • C、安全咨询单位
  • D、造价咨询单位

正确答案:D

第9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第10题: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正确答案: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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