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包括( )。
A.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B.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C.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变更
D.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变更
E.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范围的变更
第4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第5题:
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第6题:
第7题:
登记备案涉外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履行哪些手续?()
第8题:
第9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哪种事项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10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