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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情况如何?

题目

中小企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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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发布将会推动()并购重组业务的快速发展。

A、主板市场

B、创业板市场

C、中小企业板市场

D、新三板市场


答案:D

第2题:

甲公司的重组方案是否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3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事项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事项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并购重组事项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正确答案:ABCD
114. ABCD【解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①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②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③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第4题: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对其经营状况的影响是( )。

A.并购重组能够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B.并购重组会使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C.并购重组对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影响
D.并购重组不一定会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公司并购重组对经营状况的影响。公司并购重组总会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但要分析此举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有利,并购重组后能否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是决定股价变动方向的重要因素。

第5题:

2009年3月1日,宝钢集团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约,宝钢集团收购宁波钢铁公司,可以获得其400万吨热轧板卷的产能。这是宝钢集团又一次实现跨地区重组的重大举措。按并购前企业间的市场关系,此次并购属于( )。

A、纵向并购
B、横向并购
C、混合并购
D、垂直并购

答案:B
解析:
并购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属于同一产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并购使得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根据此定义,题中所述并购行为属于横向并购,选B。

第6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作出规范。 (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见教材第九章第一节,P416。

第7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正确答案:√

第8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二节,P508。

第9题:

2009年3月1日,宝钢集团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约,宝钢集团收购宁波钢铁公司,可以获得其400万吨热轧板卷的产能。这是宝钢集团又一次实现跨地区重组的重大举措。按并购前企业间的市场关系,此次并购属于()。

A.纵向并购
B.横向并购
C.混合并购
D.垂直并购

答案:B
解析:
并购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属于同一产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并购使得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根据此定义,题中所述并购行为属于横向并购,选B。

第10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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