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知识竞赛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题目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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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向项目部结算施工水电费,应视同转售水电提供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正确

第2题: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3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


正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可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4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


正确答案: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5题: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6题:

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彻底取消,4月30日以前尚未申报或缴纳的营业税应改为缴纳和申报交增值税。


正确答案:错误

第7题:

营改增以前已签订个人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 2016 年 4 月30 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 月 1 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8题: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正确答案: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第9题:

公办幼儿园营改增前使用教育局印发的《辽宁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发票开具给每位家长,营改增后是否可继续沿用此收据?


正确答案:营改增后可继续沿用此收据。

第10题:

“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正确答案: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庆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是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是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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