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前销售不动产,原在地税开部分发票,5月1日后又交款,发票如何开具,纳税义务如何界定?
第1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表填报和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如何处理?
第2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第3题:
A、4月1日前已开票的,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B、4月1日前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已申报,4月1日后补开发票,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C、4月1日前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未申报,4月1日后补开发票,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D、4月1日前纳税义务未发生未开票未申报,4月1日后开发票,按照13%、9税率开具发票
第4题: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5题:
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已缴税款,未开票,现到国税代开发票,如何能证明该笔完税证所对应的发票是否已在地税代开呢?
第6题:
**县个人出租##县房屋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第7题: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
第8题:
第9题: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已经开具预缴发票,尚未换成国税的大发票,现企业预缴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第10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