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礼法之争的焦点之一,义关伦常诸条,应不应该写入刑律。

题目

礼法之争的焦点之一,义关伦常诸条,应不应该写入刑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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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清末对刑律修订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

B.“干名犯义”条款仍然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法典正文中

C.《大清新刑律》引进了正当防卫制度

D.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清末修律的核心是对刑律的修订。为了配合刑律的修订,在沈家本制定《大清新刑律》之前,首先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注意:《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只是拉开了刑律修订的序幕,而拉开整个修律工作序幕的是《钦定大清商律》的制定。清末修律引发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的妥协和退让,即将“干名犯义”条款和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中,但是并没有保留在该刑法典的正文中,可见,B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大清新刑律》引进了许多西方通用的制度、原则和术语,例如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罪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遂、累犯等。可见,C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第2题: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
A.干名犯义
B.留存养亲
C.无夫奸
D.子孙违反教令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五个方面,简单地说包括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留存养亲、正当防卫,故备选项都应当选。

第3题: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参考答案:

(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
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
(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
(4)斗争的结果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
(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第4题:

礼法之争的焦点之一,是围绕“犯奸”、“子孙违犯教令”。

A

B



第5题:

以下哪些属于清末礼法之争中的争论焦点( )

A.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B.关于存留养亲
C.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D.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答案:A,B,C,D
解析:
清末立法之争,法理派和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第二,关于“存留养亲”;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第6题: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


正确答案:ABCD
备选项都属于正确答案。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除了备选项列出的四个焦点外,还有一个就是关于“留存养亲”制度。

第7题:

《修律上谕》:“准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请简单翻译上述材料的意义并结合所学阐述个人观点。


答案:
解析:
(1)对上述材料进行翻译为:刑法的本源在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内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规定也不相同。中国一向重视纲常礼教,因此对于干名犯义等条款,立法时务必予以关切。修律时应当扬长避短。凡是关系到有关伦理纲常的条款,不能草率变革。(2)这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是在维护纲常伦理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修订,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仿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这种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的修律,其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并不能解决清末存在的制度问题,必将走向社会的腐朽和衰败。

第8题:

在清末的“礼法之争”中,下列主张不.属于“法理派”观点的是()

A.应保留“干名犯义”条款

B.“无夫奸”不为罪

C.“子孙违反敕令”不为罪

D.“存留养亲”不应编入刑律


参考答案:A

第9题: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
A.亲属相奸
B.无夫奸
C.干名犯义
D.子孙违反教令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清末“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有五:第一,“干名犯义”;第二,“留存养亲”;第三,“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第四,“子孙违反教令”;第五,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

第10题:

礼法之争的焦点之一,义关伦常诸条,应不应该写入刑律。

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