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7劳动法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

题目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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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参考答案:C

第2题: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正确答案:AC
侵权责任形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八种。本题情形适用于第(5)(6)种,本题情形并未使金某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和恢复名誉。故选AC项。

第3题:

某单位需要公布本单位某某等人员的职务任免,用()。


参考答案:通知

第4题:


邓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曾因为小偷小摸行为被同事举报,但是一直没有被查。后因为行为不检点被学生举报被查,牵出了一系列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邓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邓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事实一)


另据调查,邓某在学校当老师期间还有以下罪行: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邓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11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邓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事实二)


邓某虽为人民教师,但是常常小偷小摸。2011年3月8日6时许,邓某驾摩托车来到邻近的临沭县某村,用毒药将村民王某的狗药死装袋上车欲偷走时,被听见动静的狗主人王某出门发现,邓某随即驾车夺路而逃,王某手持铁锨随后紧迫。因路况不熟,邓某驾车逃至一河道时车陷沙滩、被淹熄火,邓某无奈下车把鞋子、外裤都脱了欲徒步逃跑,但还是被健壮的王某追上。邓某拔刀相向、恐吓并欲刺王某令其让路,被王某用铁锨阻挡。万般无奈之下,邓某“实在没办法了”,便哀求王某放过他,并威胁若不放他日后必定上门报复,王某见状为避险只好作罢,邓某趁机逃跑。未跑多远,邓某路遇开农用车拉沙的村民刘某,撒谎说因女友家人反对他们恋爱并追打他才致狼狈不堪落荒而逃,求助获同意后、搭乘沙车逃离。(事实三)


2011年9月19日,邓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事实四)


问题:


邓某的犯罪事实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邓某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未遂,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


1.邓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2.邓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3.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邓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4.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第5题:

某演艺明星张某由于A市××晚报刊登了一篇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的文艺评论而将该晚报告上法庭,该篇涉嫌人身攻击的文艺评论的作者是刘某某。关于本案被告当事人的确定,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张某只告了A市××晚报,那么就应该以A市××晚报作为被告,但法院可以追加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出庭,以便查清事实,解决纠纷
B:如果张某只告了刘某某一人,即使刘某某是A市××晚报的职员,该篇评论是职务作品,也应该只列刘某某为被告,这是原告张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C:如果张某只告了刘某某一人,而刘某某是A市××晚报的职员,该篇评论是职务作品,那么根据职务归属的责任原则,应该只列A市××晚报为被告
D:上述说法没有一个是正确的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可见,原告张某告的是谁就应该列谁为被告,这是张某的诉权处分权,但如果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于著作权法认为单位才是著作权人,当然要承担一切相关责任,所以将新闻出版单位作为被告。

第6题:

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哥哥李某某认为判罚过重,欲提起上诉。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某没有上诉权,不得提起上诉

B.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某作为上诉人

C.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作为上诉人

D.李某某只能说服李某,由李某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有限的上诉权。但《高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由此可见,李某某提起上诉需以李某作为上诉人。故选C。

第7题:

某广告公司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研究生学历。吴某应聘成功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吴某因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学历水平的怀疑。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某研究生学历证书系伪造,遂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是否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无须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B.公司应当按吴某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C.公司应当按吴某2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D.公司应当按吴某3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吴某系学历造假,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第8题:

某镇副镇长谢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县委组织部部长池某不按有关规定,降低谢某的职级和工资待遇。池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 行为。( )

A.廉洁纪律

B.工作纪律

C.群众纪律


正确答案:B

第9题:

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
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因此B正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侵犯人格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C正确。景某某作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妇科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也应当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D错误。

第10题: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肖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归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 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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