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第1题:
不属于罗马法上人格权内容的是( )
A.姓名权
B.自由权
C.市民权
D.家庭权
第2题:
简述罗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
(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万民法: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法原因,即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
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契约,罗马称之为私犯。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第7题:
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分为: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第8题:
简述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费者的人格权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受尊重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必须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其次,消费者受尊重权还意味着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商标及广告中不得使用有损少数民族形象的文字、图画,不得强迫少数民族消费者接受本民族禁忌的食品或其他商品。
第9题:
第10题:
大陆法系起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