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1国际商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不包括()。A、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另一方丧失了商业信誉C、另一方注册资本减少D、以上选项都不对

题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不包括()。

  • A、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B、另一方丧失了商业信誉
  • C、另一方注册资本减少
  • D、以上选项都不对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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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 )。

A.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B.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

C.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后,未及时通知对方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抗辩权的规定”,详见教材P70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2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合同的约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以(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变更合同
C.行使撤销权
D.中止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
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发生了财务状况恶化等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行的情况时,为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赋予其的一种权利--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其权利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第3题: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 )。

A.要求支付违约金

B.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C.解除合同

D.收取延迟支付金额的利息


正确答案:D
解析: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还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第4题: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企业负有巨额债务
D、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68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A、B、D选项均符合以上情形。C选项中,企业负有巨额债务并不必然导致前述四项情形,可见,C为正选项。

第5题:

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对方(ACDE)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同时投资的项目过多
C.丧失商业信誉
D.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E.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A,C,D,E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题: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以 ( )。

A.变更合同

B.中止履行合同

C.终止履行合同

D.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B

第7题:

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同时投资的项目过多
C:丧失商业信誉
D: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E: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A,C,D,E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8题:

当对方当事人出现以下( )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C.丧失商业信誉

D.已部分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9题: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 )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企业负有巨额债务
D.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68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A、B、D选项均符合以上情形。C选项中,企业负有巨额债务并不必然导致前述四项情形,因此,C为正选项。

第10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法定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暂时中止履行。以上所述法定情形不包括(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与第三人有重大涉诉民事纠纷
D.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C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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