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自我服务偏见及其产生的原因。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4题:
自我服务偏见长期以来对个体是不利的。
第5题:
简述自我知觉中归因偏见的启示。
行动者和观察者的归因偏差以及功与过的归因偏差,对我们至少有三点启发:
1、行动者与观察者的归因偏差启示我们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和做出推论;
2、功与过的归因偏差告诫我们切不可犯主观主义的错误,把功劳归于自己,把错误推给人家或环境条件;
3、这两方面的归因偏差,并非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能把它们绝对化。
略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哪一项不是偏见产生的直接原因:
A. 社会化
B. 利害冲突
C. 自我意识
D. 人格和心理因素
第9题:
个体高度介入时容易产生自我服务的偏见。
第10题:
自我服务偏见对于人际关系的培养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