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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发展的情况是:英美法国家成文法日益增多,判例法有所减少。

题目

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发展的情况是:英美法国家成文法日益增多,判例法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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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英美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国际条约

D.习惯法


正确答案:B
解析:因为英美法系是在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来的,因此,判例法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第2题: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制定法和判例法

D、普通法和衡平法


参考答案:C

第3题:

英美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 )

A.日耳曼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B.判例法

C.民法系

D.成文法


正确答案:A

第4题:

英美法系中,哪种法律渊源最重要(  )。
A.国际条约
B.习惯法
C.判例法
D.制定法


答案:C
解析:
英美法系是以判例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首要先注重和遵守的是先前的类似判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因而判例法成为最重要的法源。

第5题: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是法的渊源

答案:A
解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表现有:(1)法的渊源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故选项A说法错误。(2)法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中立的裁判角色;判决时,英美法系国家首先要考虑以前的判例。

第6题:

()又称为成文法。

A.英美法系

B.判例法

C.大陆法系


参考答案:C

第7题: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 )

A、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B、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C、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D、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解析】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在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的判决本有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8题: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差别,也体现了二者在法的渊源方面的各自特征。下列关于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方面特征及差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一般被认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B.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C.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中属于基本法律的,通常以统一完美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D.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一般为单行法,并且不被认为是法的正式渊源


参考答案:D

第9题:

下列关于两大法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

B.民法法系内部有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大分支,前者凸显个人本位,后者强调社会利益

C.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是公法与私法,海洋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D.罗马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为制定法,英法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答案:D
解析:
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一种表现方式,即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制定法。但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则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的判例法,还包括由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制定法)。ABC均为正确选项,D选项入选。

第10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理解,错误的是

A.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B.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C.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D.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不是英美法系,因此D选项错误。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之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