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

题目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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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达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参考答案:A, B, D

第2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甲与信用社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为二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1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问:(1)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一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和戊是否承担保责任?为什么?

(2)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可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索权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丙、丁和戊应承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不改变,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期限。抵押担保责任与和债权共存亡,而不管主债权有什么变化。
(2)丙丁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28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何足保证责任。
(3)可向甲、庚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份额。《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丁可向庚追偿。《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戊没有过错,应全部免除抵押责任。

第4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5题: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借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选项A当选。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选项C当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选项D当选。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合同有效,不选。

第6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因而,丙、丁的担保合同均无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2)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还款期限推迟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就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担保责任。
(3)甲乙放弃了对丁的抵押担保物权,对丙的保证责任不生影响。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放弃的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并不能免除丙的保证责任。丙仍然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7题:

甲与乙之间订有一借款合同,债权人乙要求甲提供相应担保。后甲找丙提供担保,订立了一份担保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丙承担了无效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后,不能向甲追偿

B.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丙的原因导致无效,则甲、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乙、丙的原因而无效,则丙承担责任不超过甲不能清偿债务的1/2


正确答案:CD
[考点]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
CD。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可知,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丙的原因而无效,则甲、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乙、丙的原因而无效,则丙承担责任不超过甲不能清偿债务的1/2,B项错误,C、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条可知,丙承担了无效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A项错误。

第8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D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有权进行公证管辖的有()

  • A、甲公司所在地
  • B、乙公司所在地
  • C、合同签订地
  • D、借款履行地
  • E、甲的子公司丙公司所在地

正确答案:A,B,C,D

第10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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