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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

题目

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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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运输公司为其下属60名司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经办人员把受益人填写为运输公司。投保后不久,司机朱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朱妻要求得到保险金,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由运输公司缴纳,保险合同上也写明受益人是运输公司。朱妻遂将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将朱某的5万元保险金交还朱妻。
理由: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受益人是团体每一成员的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第2题:

某单位为其职工张某与甲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死亡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张某本人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同时,张某指定其朋友王某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000元。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办理了20%的成数分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 )。


A.张某和甲保险公司

B.某单位和甲保险公司

C.张某和王某

D.王某和甲保险公司

答案:B
解析:
某单位和甲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3题:

沈某是甲开发公司员工家中有妻子、女儿父母亦健在。甲开发公司以其85名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一栏中填写了“甲开发公司”。3个月后沈某在工作时因仪表爆炸死亡。甲开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认为公司已经为沈某支付了丧葬费用和善后抚恤金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赔付给公司。沈某的妻子、女儿、父母也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将保险金判为己有。法院应当判决保险金

A.归沈某妻子所有

B.归甲开发公司

C.作为沈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D.归保险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C
P72,2-3行P75,倒9-12行难度系数,4

第4题:

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表其利益的工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未被明确告知而没有机会表态,公司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5题: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


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客30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拐弯处,驾驶一辆大货车的王某因疲劳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入山谷,造成5人死亡(包括客车司机李某),1 8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受了重伤,客车、货车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几日后,该市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该保险业务时发现:(1)甲客运公司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投保时李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顾某,顾某于2008年5月20日病故,李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李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张某和一个女儿小李,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李某生前欠客运公司2000元。李某死后,客运公司、李某的弟弟、李某的妻子张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2)甲客运公司曾为该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甲客运公司从责任人王某处获得赔偿2万元,现以实际损失15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甲客运公司将报废了的客车进行拆卸,把有用的零部件拆卖给了一汽车修理厂,得款3万元。(3)有父子两人刘某、小刘(5岁)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刘某曾经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小刘,另外曾为小刘购买了死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史某(小刘的母亲);又查明,事故发生前几日,史某在一次保险宣传活动中,为刘某、小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还未来得及告知刘某和小刘。(4)梁某也是在车祸中丧生的一人,其投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轻信自己不会发生意外,没有交付第二期保费,至2008年9月16日已逾期61天。事故发生的当天早上,其妻正好路过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费。(5)王某为其货车也投了20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但几日前王某与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货车卖给罗某,但尚未交付,约定2008年9月20日交付。


【问题】


1.保险公司因李某意外死亡而应付的保险金2万元,应该归谁所有?


2.对于甲客运公司要求15万元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3.对于刘某所购买的2份保险及其妻史某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5.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为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应如何理赔?为什么?


6.若王某已于9月15日将货车交付给罗某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案:
解析:

1.保险金应该归李某的妻子张某及其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顾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同时李某的妻子张某应以该财产向甲客运公司偿还2000元债务。


2.保险公司首先要确认15万元的损失是否属实,然后根据规定减除甲客运公司从王某处获得的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剩下的1 3万元进行理赔。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赔偿客车损失保险金后,客车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客运公司无权处理该客车,所以对客运公司拆卖该客车所得价款保险公司可予以扣减。因此甲客运公司不能获得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实际仅应赔偿10万元。


3.(1)对于刘某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推定受益人小刘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对于刘某为小刘所购买的死亡保险合同,合同有效。小刘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史某。


(3)对于史某为刘某购买的保险,史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该赔偿金。因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史某为刘某投保,刘某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指定受益人。该赔偿金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史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


对于史某为小刘购买的保险,史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赔偿金。因为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史某为其指定受益。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在梁某死亡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恢复。


5.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货车损失20万元,而不是赔偿罗某。因为王某仍然是该货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货车享有保险利益。


6.保险公司应赔偿罗某货车损失20万元。因为交付后罗某成为货车的所有权人,王某通知保险公司后,罗某便承继了王某的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的权利义务。



本题意在考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赔付,重点考查保险利益、受益人的确定、代位权的行使、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这都是《保险法》中的高频考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作了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涉及保险受益人时,要注意应首先确定该保险合同有无适格的受益人,若有,则根据给定的信息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从而确定保险金的归属;若无,则该保险赔偿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关系。涉及代位权时要明确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中还存在例外,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请考生务必注意。涉及死亡保险合同时,注意《保险法》第33、34条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要求,同时注意《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6题:

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A,B,D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人法定免责【详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签字和填写,但甲公司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A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3条至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于以下情形下免责:(1)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2)被保险人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张某打碎车窗玻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张某的死亡也并非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免责,B、D正确。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且与保险理赔并无关系,所以不是针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C错误,不选。

第7题:

利宏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为其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员工丁某于2011年3月13日因意外事故受伤,造成手部残废。同年5月9日丁某在高空作业时又不慎跌落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丁某作为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曾指定其母为受益人。而丁母已于同年4月13日病故。之后丁某未再指定受益人。丁某生前欠下债务5000元未还。丁某去世后,家中尚有丁某的弟弟、丁某的妻子和丁某的女儿。请分析本案并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对两次事故分别理赔,设丁某生前已经领取残废保险金1200元,则其受益人可再领取死亡保险金(  )。
A.16800元
B.18800元
C.20000元
D.21200元


答案:B
解析:
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死亡保险金为20000-1200=18800(元)。

第8题:

李某系石化厂职工。1998年8月,石化厂为该厂每个职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年9月,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1999年6月,李某的邻居发生火灾,殃及李某住宅,家庭财产受损8万元。另外,火灾中李某为逃难,慌不择路,右眼被利物所刺,造成完全失明。灾后李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A、B两家保险公司应否向李某赔偿?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不是,因为保险标的不同,一个是人身保险 ,另一个是财产保险.
(2)应赔,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3)A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意外伤害所致损失, 以保险金额为2万元为限. B保险公司赔偿因火灾所致家庭实际财产损失8万元.

第9题:

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


正确答案: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10题:

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什么是保险利益?


正确答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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