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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题目

信托制度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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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什么是英国法上的信托制,信托制与受益制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

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信托制源于受益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标的不同,受益制的标的只是封建地产,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动产、不动产;
(2)受托人范围不同,受益制的受托人只能是自然人,信托制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信托制的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4)目的不同,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规避法律,信托制的目的则是经营财产,增殖财富。


第2题:

信托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1、基金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既可以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标准化的信托,可以按照单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赎回申购;信托产品的认购目前主要通过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份数、合同的转让和赎回等都受到限制。
3、基金的监管方是证监会,而信托公司的监管者是银监会,两者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第3题:

加热制度和加热炉的炉型是否一致,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加热炉的炉型有室式炉和二段,三段,多段连续式加热炉,这些炉型正为了实现各种加热制度而设计的。室式炉适合于一段加热制度,而二、三段加热制度使用二、三段或多段的连续式加热炉比较相当。
但是,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二、三段或多段式炉型并不一定就是一、二、三段加热制度,在操作上可以控制使之变化。如室式炉可以实现一段加热制度,也可以控制炉温实现二、三段的加热制度。目前均热炉的操作就是属于这种类型,而且运用自由。
同样,连续式加热炉也可以通过改变供热方式而实现某种加热制度,如三、四段或多段连续式加热炉可以实现两段式操作。

第4题:

信托与代理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第一.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一般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而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
第二.职责不同。信托发挥的是财务管理及资金的融通职能。而代理的职责是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
第三.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标的物的所有权始终由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权责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是有限的,受托人仍可灵活对策,因而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而代理的受托人的行为则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
第五.合同稳定性不同。信托契约解除的条件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
从代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区别中可以看出,金融信托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主要发挥财务管理和信用服务的职能。代理业务不需要涉及财产权的转移,代理人的权限只是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各种代理业务。

第5题:

信托与银行信贷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一)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二)基本职能不同
(三)业务范围不同
(四)融资方式不同
(五)承担的风险不同
(六)收益分配不同
(七)意旨主体不同

第6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特点的有(  )。

A.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B.信托代理具有唯一性
C.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结合
E.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答案:A,C,E
解析:
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特点包括: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②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⑥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⑧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第7题:

下列属于行政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的有()。

  • A、成效制度
  • B、代理制度
  • C、不停止执行制度
  • D、简易制度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类型有( )。

A.总代理人制度

B.分公司制度

C.直接报告制度

D.独立代理人制度


参考答案:ABC

第9题:

美国与日本的广告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广告代理制度有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与媒介细分广告代理制度,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
(1)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以美国为代表。指对于同一种竞争性的商品只接受一个客户,同时对客户所委托的商品全权负责。不仅只提供广告制作与宣传,还要参与商品规划与计划、流通、促销、市场调查等全盘性的广告服务,这就是“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度,又称为“一商品一客户”的广告代理制度。
(2)媒介细分广告代理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过去的广告代理商主要是以承揽与推销媒介为主。通常数家广告代理商对某一相同客户提供服务是以媒介细分来分担。例如按报纸类、电视台等分,这样以媒介为中心,某一客户或某一商品有好几家广告代理商提供服务,广告代理商的重心在于掌握的媒介如何能被广告客户大量地采用,而对于全盘性的市场行销服务自然而然就被忽略了。 两者的根本不同点是服务本质上的差别。美国强调的是对其所负责的商品实行市场行销及有关的全盘性服务,而日本则以如何为客户争取更多良好媒介为主。商品细分代理制度是较为有效、合理与合乎国际惯例的做法,逐渐成为主流,其优点在于使得广告客户、广告代理商与媒介三者共存共荣。

第10题:

与信托相比,代理业务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1、当事人不同。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
2、职责不同。代理的职责是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
3、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代理标的物的所有权始终由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4、权责不同。代理的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
5、合同稳定性不同。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便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