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本案中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A、1000万股
B、1200万股
C、1500万股
D、2500万股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上海市政府委托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办公用具套。这一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乙公司和甲公司
B.上海市政府和甲公司
C.国家和甲公司
D.上海市政府、乙公司和甲公司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