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王某欲搭载5路公交车前往某地,当王某登上公交车正想买票时,为避免撞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公交车紧急刹车。由于紧急刹车的巨大的惯性作用,王某被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该客运合同是否已生效?

题目

王某欲搭载5路公交车前往某地,当王某登上公交车正想买票时,为避免撞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公交车紧急刹车。由于紧急刹车的巨大的惯性作用,王某被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该客运合同是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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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任意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任意撤销

答案:A
解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

第2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责任竞合?()

A、甲在向赵某讨要借款的过程中,赵某不仅不还钱,反而侮辱甲
B、乙在搬家过程中不慎把无偿给王某保管的电视机摔坏
C、丙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孙某急刹车,丙的头部撞在了门上,鲜血直流
D、丁与李某争吵过程中,把李某打成重伤

答案:C
解析:
解题思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责任的竞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能够吸收或并存则不存在竞合问题。本题A项中,虽然赵某对甲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是由两个行为造成的。B项中,乙负有使保管物完好的义务,却把保管物毁坏了,但由于是无偿保管,乙叉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不负违约责任,但王某可以侵权请求赔偿。D项中,丁把李某打成重伤,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被刑事责任吸收;另外,丁仍要承担对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可以并列适用,由此也不构成责任竞合。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应选项。

第3题:

王某在乘坐公交车去上班途中,公交车司机违章,导致发生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王某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可要求公交公司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王某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D

第4题:

王某欲搭载5路公交车前往某地,当王某登上公交车正想买票时,为避免撞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公交车紧急刹车。由于紧急刹车的巨大的惯性作用,王某被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是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情形。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合义务的择一举动的是:

A.甲驾车正常行驶,行人王某从人行道上猛然冲向甲,结果王某被撞伤
B.乙醉酒后驾车,行人王某同样喝醉了酒,从人行道上猛然冲向乙,结果王某被撞伤
C.丙驾车超速行驶,行人王某横穿马路,丙来不及刹车,将王某撞伤
D.丁驾车超载行驶,行人王某横穿马路,幸而丁紧急刹车,才没有撞到王某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第二步,找关键信息。①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②造成结果;③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结果。第三步,辨析选项。A项,甲驾车正常行驶,不属于“实施了违法行为”,不符合定义;B项,乙酒后驾车属于“实施了违法行为”,撞伤王某属于“造成结果”,王某同样喝醉了酒冲向乙,也就意味着“即使乙遵守法律也无法避免结果”,符合定义;C项,丙驾车超速行驶属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将王某撞伤属于“造成结果”,但是如果丙没有超速,完全来得及刹车,就可以避免将王某撞伤,不属于“即使遵守法律也无法避免结果”,不符合定义;D项,没有撞到王某,不属于“造成结果”,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B选项。

第6题:

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
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

答案:C
解析: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

第7题:



(本题20分)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参考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


2.【参考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分类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


3.【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程序


【详解】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4.【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8题:

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张某是某路公交车司机王某的朋友,某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经王某同意,没有购买车票。行驶途中王某由于走神,差点撞上行人,王某急刹车时,张某摔倒,导致骨折
B:陈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车上人较多,陈某站在车门附近,车门两旁贴了禁止将手放在车门附近以免挤伤的警示标识。陈某为了站稳,将手放在车门上,到站停车时,陈某忘了将手拿开,车门将陈某的手挤伤
C:杨某乘坐某公交车时,由于车上人太多,杨某体弱,突然晕倒,摔倒时刮伤了脸部和手部
D:某市实施“尊师重教”活动,规定凡是教师持教师证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周老师乘坐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酒后驾车,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周老师摔倒,被慌张下车的乘客踩伤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A选项中王某是公交车的司机,王某的行为应由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王某同意张某乘车,即是公交公司同意张某搭乘,因此承运人应对张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中公交车上已经明示不得将手放在车门附近,陈某将手放在车门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承运人不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中杨某的损伤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中周老师按照规定免票乘坐公交车,承运人对周老师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9题:

小偷张某在某购物商店窃得游客王某的钱包后逃逸,王某发现后急追。张某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店厕所的李某,因商店地板湿滑,李某摔成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偷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B.购物商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王某不需要赔偿李某的损失
D.小偷张某和购物商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0题:

王某欲搭载5路公交车前往某地,当王某登上公交车正想买票时,为避免撞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公交车紧急刹车。由于紧急刹车的巨大的惯性作用,王某被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王某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在城市公交车运输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无票上车被认为是一种惯例),应认为旅客登乘车辆的行为为要约,而承运人允许旅客搭上车的行为是承诺。要约承诺具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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