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题目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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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参考答案:A

第2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7~8题。 200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6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是哪项?( )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4条、第53条规定,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而选项C、D则是对于行为的性质的判断错误,因为合伙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的债务,转让合伙份额并不是对合伙债务的处分。

第3题: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信用社,作为向乙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贷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D

第4题:

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7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8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第92 ~94题: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A正确,BCD 错误。

第5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第6题:

A向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由朋友甲、乙、丙三人作保证人,甲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乙、丙与信用社之间未作约定,但乙丙二人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万元。后A在经营中亏损无力还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信用社可要求甲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承担10万元,乙丙各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解释》第19条、20条等规定可知,与债权人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的,为按份共同保证,只按照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未与债权人进行约定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要求,因此,本题中,甲为按份保证人,乙丙为连带保证人,因此ABC项正确。

第7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借款人甲因欠贷款50万元未还被信用社乙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信用社得知,甲已无任何财产可履行债务,但丙欠甲到期债务70万元。本案信用社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信用社应按《民诉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丙提起代位诉讼,诉讼标的应为贷款50万元本息及诉讼费。

第9题:

关于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办弹抵押登记而无效

B.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C.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故B信用社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D.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B信用社抵押权的设立


正确答案: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l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l8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就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则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末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是BD.

第10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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