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义务

农民王某家中丢了500元钱,怀疑是邻居的小孩小超所为。王某对小超进行搜身后又强令小超将他带到家中,在小超家四处抽查,还恶语相加,结果还是没有找到丢失的钱。小超一气之下从二楼跳下,致头部受伤。小超的父母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一次赔偿2万元。你从这一案例中,可以得到下列哪些启示?()A、公民应自觉守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凡是法律禁止的,就坚决不做B、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C、青少年应珍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学会依法行

题目

农民王某家中丢了500元钱,怀疑是邻居的小孩小超所为。王某对小超进行搜身后又强令小超将他带到家中,在小超家四处抽查,还恶语相加,结果还是没有找到丢失的钱。小超一气之下从二楼跳下,致头部受伤。小超的父母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一次赔偿2万元。你从这一案例中,可以得到下列哪些启示?()

  • A、公民应自觉守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凡是法律禁止的,就坚决不做
  • B、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C、青少年应珍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学会依法行使权利
  • D、不要相信邻居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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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2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若光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钱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则钱某 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
A.调査收集证据 R进行和解
C.提起反诉 D.代为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 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 定。”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 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 上诉。”据此,BCD项应排除。

第3题:

钱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损害1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钱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驳回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钱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王某没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钱某赔偿其精神损害1万元的请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可以不予审查

B.必须予以审查

C.一律不予审查

D.应当予以审查


正确答案:A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钱某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二审的审理范围实际上已经限定在上诉一方请求的范围之内,本题中,王某并未上诉,只是在答辩状中再次提出了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王某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同时依据《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二审法院不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的选项为A。

第4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若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欲提起上诉,他可以( )。 A.在判决书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无需提交上诉状
B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D.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


答案: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亊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178条规定: “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亊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 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A项错误。 《民亊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亊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项错误。该法第166条規定:“上诉状应 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曰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 人民法院。”C、D两项说法正确。

第5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光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被损坏物品的照片和王小某承认被张某唆使的录 音等证据材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照片属于书证 B.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C.照片属于直接证据 D.录音属于原始证据


答案:A,B,D
解析: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 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该照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A项正确。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栽体上的 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B项正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被损害物品的照片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故该照片应属于间接证据。C项错误。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亊实的证 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D项正确。

第6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答案:B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谢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谢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因此谢某没有继承权。钱亮与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钱亮与钱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谢某与钱某的离婚而被破坏。王某作为钱某的配偶与钱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钱某的姐姐钱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第7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关于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李某、王某和王小某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因损坏行为非张某所为,其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B.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当事人
C.王某为王小某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D.王小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A,B
解析:
本案的诉讼是光华公司提起的,其应作为本案的原告。李某作为光华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不是本案的当事人。B项错误。张某指使王小某 损坏光华公司的办公用品,均应作为本案的被告。A项错误,D项正确。王小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应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C项正确。

第8题:

小波到商场购物,商场保安怀疑他偷拿商场的物品,将他带到治安办公室强行搜身。从法律上看,商场保安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小波的()。

A.生命健康权

B.依法求偿权

C.自主选择权

D.人身自由权


正确答案:D

第9题:

张某为光华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在一次索要拖欠工资的过程中, 张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了平复心中怒气,唆 使好朋友王某16岁的儿子王小某将光华公司某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砸坏,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 王小某一部手机作为奖励。之后,光华公司了解到王小某的行为为张某指使之后,委托律师钱 某处理本案,钱某就公司办公用品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 通知王小某参加诉讼,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光华公司支付其劳动酬。经审理后,法院只就賠偿 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处理。
对于张某要求光华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该是( )。 A.依法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先行调解 D.不予受理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栽定驳回起诉。”张某要求光华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仲栽后,才能 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该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故法院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栽定驳回张某的诉 讼请求。

第10题: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
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
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
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

答案:A,C,D
解析:
所谓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于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且均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故均是“基本法律”。故A项正确。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是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并非法律规则,故自然谈不上属于命令性规则,B项错误。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相对,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的证成。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对判决结果所依赖的大前提的证成,故C项正确。祖父母可否行使探望权,《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案,显然符合“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法理。“穷尽法律规则”是考虑法的安定性要求,“适用法律原则”是考虑法的合目的性要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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