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简述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题目

简述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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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国因故宣布乙国驻甲国使馆的一名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后,乙国也宣布了甲国驻乙国使馆中的一名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假设甲乙两个国家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成员国,对此,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乙国的做法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
B、乙国的做法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
C、甲乙两国的做法都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D、甲国的做法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应承担国际责任;乙国的做法属于国际法上的对抗,可以不因此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


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


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

第2题:

在国际法上,一国的国内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和()。


正确答案: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第3题:

在国际法上庇护权是指()。

A.国家庇护个人的权利

B.个人请求庇护的权利

C.个人受庇护的权利

D.外交使馆的一项权利


参考答案:A

第4题: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正确答案: (1)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2)分类
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第5题:

简述《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的渊源的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一个权威性的说明。该条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根据这条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应的法律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除此之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

第6题: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有关国际法规定给予职业外交官特定的外交特权,也是一种外交待遇。


正确答案:正确

第7题:

在国际法中,对正常状态下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主权、管辖权、外交规则和外交惯例、谈判与条约的规则等的规定统称为()

  • A、平时法
  • B、战争法
  • C、中立法
  • D、外交法

正确答案:A

第8题:

★ ★ 乙国一公司欲租用甲国公民维佳在乙国合法拥有的一处商铺,但维佳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维佳打伤。依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维佳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维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维佳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B
解析:
。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A错。公民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一般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C错。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D错。只有B正确。

第9题: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正确答案: 1.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第10题:

关于国际法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 D、国际法可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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